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认真点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盖章签收。 收发人员对于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