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第四十条 用户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用户误拆的邮件应当重封签章后退还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并对误拆邮件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