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