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