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