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快递业务 第五十八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