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