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