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