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