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