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