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