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