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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 指挥灯信号: 第十一条 车道灯信号: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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