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