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