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1.1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