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被引用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7.3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