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