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2005)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