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七章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