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