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