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