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