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展览会留购的;

确属急需的;

销售量极少的;

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