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展览会留购的; 确属急需的; 销售量极少的; 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