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