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