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五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检定数据的; 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