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接受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予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