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