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二)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二) 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