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 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 (二) 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 (三) 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 (四)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 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