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