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四十一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