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九条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