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过境检疫 第三十七条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