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六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的,运往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