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出境检疫 第三十三条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量齐全、包装完好、堆放整齐、唛头标记明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