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