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的; 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