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的;

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