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