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