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