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