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