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十七条 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