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预警和应急机制;
技术支撑能力;
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预警和应急机制;
技术支撑能力;
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