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