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