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